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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了?他被判入狱8年,精神抚慰金被判无罪

2020-07-21 14:31:02 来源:- 作者:-

原题:一男子从死刑到无罪被拘留3076天,但只有5000元拒不接受精神抚慰金。因涉及贩毒案,江西抚州男子黄志坚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最后,他被宣告无罪,并被拘留3076天。


黄志坚的无罪判决显示,经审理,江西高院认为黄志坚确实在原看守所受伤。本案证据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对黄志坚刑讯逼供、依法排除其有罪供述的可能性,其他证据之间没有完整的证据链。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院判决黄志坚无罪。


之后,黄志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20年6月2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赔偿黄志坚侵犯人身自由权10666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黄志坚对涉案车辆的国家赔偿申请。

男子无罪被羁押3076天 不服抚慰金仅五千

南昌中级人民法院拘留3076天后,裁定赔偿黄志坚5000元精神慰藉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去年城镇职工的平均日工资计算的,黄志坚对此不持异议。他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为100万元,与南昌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大不相同。此外,他对有关车辆的赔偿要求既不支持也不满意。7月16日,黄志坚委托律师方朝波继续向江西高等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黄志坚抱怨说,一审被判死刑后,长期戴着镣铐作为死刑犯受到严密监管,遭受酷刑和严重精神打击,提出精神抚慰一百万元,此外,南昌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安机关在车辆被扣押后未被移送法院为理由,拒绝赔偿车辆损失,这是处理部门内部协调的问题,依法不予赔偿是没有根据的。


从死刑到无罪


2011年8月19日,江西省福州一名男子黄志坚因涉嫌贩毒被南昌警方逮捕,次日被拘留。


2013年1月25日,南昌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黄志坚犯有贩毒和运输毒品罪,判处他死刑。黄志坚对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3月25日,江西高等法院裁定,此案被发回候审,理由是事实不明,证据不足。


2017年12月14日,南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决黄志坚犯有贩毒运输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没收所有个人财产。


根据上述再审判决,南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黄志坚单独或与他人合作,销售和运输3029.5973克甲基安非他明、6658.6127克甲基安非他明片和100片甲基安非他明,处较重处罚。


但南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整个案件中,对黄志坚判处的死刑不能立即执行。


再审后,黄志坚再次向江西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包括,他曾遭受刑讯逼供,认罪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本案证据不准确、不充分等。


江西省检察院认为,虽然本案的证据证明黄志坚等三人涉嫌贩毒,但侦破案件的线索来源不明,锁定嫌疑人的依据不明;现场搜查、逮捕过程和上诉人返回的时间等证据与相关银行交易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车辆交通记录等不足以证实联合贩毒的资金交换、家庭联系和毒品交易情况。


法院检察官认为,"概括地说,关于本案中共同贩毒的数量、类型、交易和接触过程,证据不能相互确认,在确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对初审时在库房查获的毒品方面存在错误。"建议依法确定第二次审判的事实。


关于刑讯逼供的情况,法庭检察官认为,现有的证明黄志坚人身伤害原因的证据,是公安机关自省自保的一种解释,没有客观证据反映现场逮捕和黄志坚在问讯室逃跑的过程。处理此案的王某和李某表示,在法医检查中追查黄志坚的时间与一些信息陈述不一致,只有一名专家签署了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在询问录像系统后,发布了一份关于录音过程的虚假信息声明。因此,黄志坚的供词不应作为依法认定案件的依据。


江西高等法院认为,黄志坚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黄志坚在被拘留前确实受了伤,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他对黄志坚人身伤害原因和过程的解释,也不能证明黄志坚认罪的合法性。案件中的证据不能排除黄志坚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可能性,黄志坚的认罪可以排除。


最后,江西高等法院裁定,公安机关取得的黄志坚的供词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案件结案的依据,其他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黄志坚运输毒品、与他人合作销售毒品的证据不足,不能定罪。


2019年12月31日,江西省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判黄志坚无罪。2020年1月20日,南昌市第一个拘留中心释放了黄志坚。


对5000元的精神慰藉不满意


黄志坚无罪释放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从2011年8月19日被捕到2020年1月20日获释,黄志坚总共被关押了3076天。目前适用的赔偿标准是每天346.75元,因此黄志坚申请赔偿侵犯人身自由1066603元。


在拘留的头两个月里,黄志坚购买了奥迪Q5越野车全部购买,因为在本案中被查封和没收,已无法恢复正常使用,其索赔赔偿义务机构向汽车赔偿机构支付了573888元。


此外,黄志坚还表示,人的自由是最宝贵、最有限的生命,是无价之宝。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他长期戴着镣铐,受到严厉的监管,遭受酷刑,遭受痛苦,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因此,他赔偿100万元作为精神慰藉。


六月二十二日,南昌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志坚的国家赔偿请求作出书面裁定。


南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赔偿申请人黄志坚根据国家赔偿法被宣告无罪,可予赔偿。赔偿时间按2011年8月19日至2002年1月20日计算,共计3076天,赔偿金额为1066603元(3076天×346.75元/天)。


关于该车辆是否需要赔偿,南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车辆被公安机关扣留后,没有移交给南昌中级人民法院,南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车辆没有单独处理,因此不存在侵犯黄志坚合法财产权的问题,因此不支持这一请求。


关于黄志坚100万元精神损害救济基金,南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精神损害救济的基本要求是严重后果。"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黄志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它有"严重后果",但考虑到黄志坚被拘留3076天,医院决定支付5000元精神损害救济。


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去年城市工人的日均工资计算的,因此没有争议。黄志坚提出的精神损害救济费为100万元,这与南昌中级人民法院5000元的赔偿决定有很大不同。此外,他对有关车辆的赔偿要求既不支持也不满意。7月16日,黄志坚委托律师方朝波向江西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黄志坚上诉说,南昌中级人民法院仅决定支付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这显然没有认识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中的意义,忽视了赔偿人遭受的巨大精神创伤。请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申请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支持。


关于被扣押车辆的问题,黄志坚上诉说,黄志坚参与公安机关案件的事实,经黄志坚的有罪判决经盘问确认,南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黄志坚的所有个人财产,包括所涉车辆,都应当没收。涉案车辆是否移交,是处理部门内部协调的问题。被扣押的公安机关和判决没收的人民法院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条的规定,赔偿申请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的任何一个机构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首先支付赔偿。在此基础上,黄志坚可以依法向被扣押的公安机关或者对作出判决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被申请人行使赔偿权利。南昌中级人民法院拒绝赔偿,理由是公安机关没有将车辆移送法院扣押,法院没有裁定该车辆是单独处理的,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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