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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剖析辛巴燕窝事件:推广类主播不应为商家背锅

2020-12-16 13:49:41 来源:- 作者:-

双十一以来,如火如荼的直播电商行业接连暴露出许多问题,头部主播辛巴、李佳琦、罗永浩接连被指出带货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其中,引起广大网友激烈讨论的,正是辛巴燕窝一事,自11月初发酵至今,几经反转。11月27日晚,辛巴本人发布一封致歉信回应“燕窝事件”,承认旗下主播在带货过程中确实存在夸大宣传,原因系签约品牌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介绍、图片信息存在虚假,侵犯了第三方权益。基于此,辛选团队提出了“退一赔三”的先行赔付方案,同时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追究品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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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后,快手头部主播辛巴几乎成为网络舆论众矢之的,“辛巴售卖假燕窝”“辛巴涉嫌虚假宣传”“辛巴被立案调查或将判刑”等不实谣言充斥舆论场,一众看客纷纷跟风对其大张挞伐。在情绪化的宣泄之外,我们更应该理性化思考:在燕窝事件中,带货主播的法律责任边界在哪里?类似纠纷中,主播、商家、平台等直播营销活动的参与者应该各自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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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网创始人、电子商务法起草专家阿拉木斯认为,国家在《民法典》的框架下,还制定了《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因此,虽然直播带货纠纷中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基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找到法律依据,目前还不存在现行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

 

虽然直播电商是新事物,但是本质还是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行为,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完全可以解决绝大多数纠纷。那么,关键问题就在于厘清直播营销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边界。

 

法律人士将带货主播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经营类主播,二是推广类主播。经营类主播在直播间推广销售的产品通常为自创品牌或自家生产、经营的商品,将消费者引流到自家店铺,并承担所有售后服务。消费者直接从主播处购买商品,主播的获利模式是赚取销售利润。

 

而推广类主播一般是通过直播观看者展示产品,并加以解说,同时将产品链接附在直播间内,消费者可以直接点击购买,商家通过合作主播达到销售商品的目的,并承担所有售后服务工作,而主播收取是广告推广服务的佣金,而非销售利润。

 

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伟看来,两种类型的带货主播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经营类主播实际上承担的是销售者角色,网络直播带货实际上是销售行为,因此,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假一赔三、假一赔十等。

 

推广类主播在直播间的营销活动更类似于广告代言人,虽然相对商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较轻,但仍然对于所代言的产品负有初步审查和试用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以上两点,则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律师黄伟认为,在辛巴燕窝事件中,承担责任的主体至少包括作为实际销售者的品牌方、主播和其所在MCN机构。对于品牌方来说,如果是涉嫌销售食品类假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会面临假一赔十的惩罚。如果主播所属MCN机构签订了商品推广协议,并参与设计创作了用于商品推广的口播稿和文案,则要承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的责任;而涉事主播的获利来源为12.6%的推广佣金,因此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简而言之,在法律层面上,“燕窝事件”中未公开露面的“茗挚”燕窝品牌方才是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责任的发生应当首先承担责任的一方)及主要责任人(对于责任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辛巴方作为广告代言人则要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如何划分则应该依据事实而定。

 

亿邦动力发文指出,网传“辛巴被立案调查或面临15年刑期”的说法实际上并不成立。相关法律人士认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立案调查是行政执法程序,不是刑事侦查程序,行政立案调查与刑事立案侦查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仅凭带货“假燕窝”行为本身尚不能推断辛巴是否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机关的立案调查行为也不能推断辛巴已涉嫌犯罪。

 

厘清带货主播与品牌方的责任边界后,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出来,在燕窝事件舆论场中,大部分网友粗暴地将“假燕窝”的责任归咎于辛巴方,而少有对品牌方的追责。权威媒体《人民日报》曾发表文章指出,燕窝事件中主播和商家的责任划分是争议点,“当涉嫌售假、虚假宣传等问题出现时,主播几乎都是第一时间被质疑的对象”。有专家指出“不能要求主播对产品的所有细节都了如指掌”,主播的审核义务还是应该在一个合理范围内。

责任编辑:小何